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黄子潇 深圳报道
近日,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就《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办法》旨在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活动,提升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的申报负担,并增加主动公示期限——裁定免除债务后公示时限八年,其他情形期限一年。《办法》 共二十二条,包含总则、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和附则五部分,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2021年,该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 ,但该办法已于 2024 年 12 月有效期届满,且其中部分关于 信息共享、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例如并未设置具体公示期限,故进一步优化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示制度。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表示,2021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应当登记申报的个人破产信息范围,涉及申报节点较多、信息内容复杂。
为了最大程度减轻相关主体申报信息的负担和成本,《办法》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相关单位实施个人破产信息共享, 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个人破产信息,原则上不再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主体申报。
在主动公示及申请查询的范围方面,包括个人破产案件有关裁判节点信息、债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脱敏处理)、管理人名称、团队负责人和联系人基本信息、限制或者解除限制债务人消费行为信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 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主动公示期限的设置体现了透明度和隐私性的平衡。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深圳市破产管理署主动公示个人破产信息的时限为八年,其他个人破产信息的主动公示期限为一年。公示时限届满后相关个人破产信息将删除。
为确保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债务人在执行考察期需定期申报信息。其中,重整、和解债务人于每月15 日前申报上一月度的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状况,清算债务人于每月 15 日前申报上一月度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
据悉,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创业创新是45年来推动深圳特区前行的精神旗帜。
据深圳中院消息,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4年来,我们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为价值导向,拯救了一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截至今年6月30日,深圳破产法庭4年来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其中350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债务人中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地区已经发展为一般破产法的一部分,或能为中国内地提供借鉴。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明诚向南方财经记者表示,在制度建设层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不同法系下的制度设计反映了各地区政策目标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对同法系内国家和地区的生效判决的直接承认的“判决登记机制”简便高效,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破产中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刑事追责由债权人进行刑事自诉,大大便利了债权人。
“中国内地在制度选择时,需根据金融结构与社会治理目标动态调整,注重在保护金融机构安全与引导理性破产文化之间取得平衡。”
他认为,破产法的功能也应在不断完善的制度联动与司法协作框架中,从传统的债务清理机制延伸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支撑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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