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应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
12月17日,记者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2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
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让”位于民
《条例》修订中,“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有序开放”成为备受关注、讨论热烈的条款之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用停车场非工作时间大量空置,而周边居民小区、商圈景区夜间车位却供不应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从以往政策文件中常见的“鼓励”“倡导”,到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应当”,这一转变标志着停车场开放共享从“可选项” 升级为“必答题”。
这背后是对更精细化管理智慧的考验:为确保开放有序、安全、可控,《条例》同步设置配套要求:需设置明显标识,泊位信息接入全市统一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所得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避免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住宅停车收费戴上法治“紧箍”
与机关车位开放同样牵动民心的,是住宅停车场的收费问题。“说涨就涨,业主没有话语权”,是许多小区居民的烦恼。住宅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经营者与业主地位不对等,随意定价、强行涨价等问题时有发生。
此次修订直击这一痛点,为住宅停车收费戴上法治“紧箍”。结合价格法和中央相关价格文件精神,《条例》创新确立 “适用议价规则的市场调节价”定价方式,核心是“协商议价”: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经营者必须按照议价规则,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为保障协商公平有效,《条例》构建了完善的支撑体系: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议价规则,定期发布不同区域收费水平信息作为参考;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协商过程。
更关键的是,《条例》设立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未依法进行协商议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把高悬的“利剑”增强了条款刚性约束力,促使经营者与业主平等对话,将定价行为纳入法治与民主协商轨道。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通讯员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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