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8月12日电 12日,四川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四川证监局网站截图
据《警示函》,经查,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财证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公司内部制度建设与内控机制有待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与信息披露不到位,业务合规审查落实不到位,交易行为管理有待完善等问题。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川财证券成立于1988年7月,前身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兴办的四川省川财证券公司,是全国首家由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体转制而成的专业证券公司。(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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