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3日电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生物谷”)2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物谷原实际控制人林艳和获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具体来看,《刑事裁定书》显示,林艳和原系生物谷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深圳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3月11日,林艳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被告人贺元,违反生物谷财务管理制度、未在生物谷按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和未经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审议的情况下,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利用生物谷投资理财决议,虚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理财的事实,将生物谷的自有资金转至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泰”)、将子公司资金转至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深融资”),银丰泰和国深融资在收到后通过国深品牌管理(云南)有限公司、深圳资联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向金沙江投资提供资金。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归还债务、为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
林艳和及金沙江投资主动申请归还占用资金人民币6200万元,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依法对林艳和及金沙江投资提供的账户内的人民币6200万元进行冻结。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林艳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贺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冻结在案的人民币6200万元发还生物谷,继续追缴被告人林艳和违法所得退赔生物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判断,林艳和、贺元所犯罪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其提出的自首、重大贡献、积极挽损等从宽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适用缓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生物谷此前披露的简历显示,林艳和,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4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医学专业。曾于1988年7月至1990年8月任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职工;1990年8月至1994年1月任深圳市深化工贸总公司以及深圳市文兴工贸公司经理;1994年1月至1995年3月任深圳市凯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3月至2022年5月任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5月起任金沙江投资执行董事;2007年至2012年11月任云南生物谷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任生物谷董事长;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生物谷联席董事长;2022年10月,因个人原因辞去生物谷董事会董事、联席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生物谷成立于1999年,主营业务为灯盏花系统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25年前三季度,生物谷实现营收3.04亿元,同比下降27.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50.9万元,同比下降2083.15%。对于业绩下降,生物谷称,主要原因是本期核心产品灯盏生脉胶囊、灯盏细辛注射液受挂网价格下调影响。(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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