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财经|律师面对面】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算彩礼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同时,明确了消费性支出和彩礼的区别。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 山解释道,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一般来讲不认为属于彩礼。因为它属于双方在日常生活当中进行共同支出的一种消费行为,并不具备像彩礼的性质。一般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金钱或者物品来缔结相应婚姻关系的意愿。
岳 山指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当中也进行了明确,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分手之后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消费的请求。”
岳 山进一步表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或者直接明确是彩礼的一些款项,因为它是具备了彩礼的性质,所以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在具体处理时,还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等来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妥善平衡双方的利益,再进行裁判。
(制作 张嘉怡 责任编辑 姜莹 宅男财经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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