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5日电 (袁媛)围绕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全球博弈,近期迎来关键进展。
伦敦时间2026年5月1日下午,英国高等法院判决三星电子向中兴通讯支付一次性3.92亿美元的全球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交叉许可平衡付款。
事实上,这是一场横跨欧美亚、历时一年多的“多法域并行”专利战,中国企业能够获得系统性胜诉,被业内认为是打破国际巨头在通信专利领域的定价霸权。
全球专利博弈升级
在中兴通讯与三星的专利纠纷中,中兴曾提出2024至2029年为期6年的全球交叉许可方案,所拟定的许可总额为7.31亿美元。据IP Fray报道,即便参照英国法院审理时采用的5年期计算标准进行折算,中兴方案对应的许可金额也将突破6亿美元。
此前,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已作出裁决,认定中兴的许可行为完全符合FRAND原则,驳回三星提出的禁令申请;与此同时,巴西上诉法院的多数法官亦表态支持中兴的FRAND主张。
业界普遍认为,多轮胜诉的核心价值,在于国际司法体系实质性认可中国企业5G专利的技术贡献与市场价值。同时可看出,中国企业在涉及自身专利全球事务的策略,亦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据悉,2024年12月19日,三星率先在英国高等法院发起诉讼,请求英国法院裁定全球FRAND许可条款。中兴通讯在4天后的12月23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应诉讼,请求由重庆法院裁定全球FRAND条款。随后,战火迅速扩散至6个法域,到2025年4月,双方在全球已发起超过17起互诉,形成“多法域并行”格局。
事实上,这种“多法域并行”的诉讼策略,不再单纯追求单案胜败,而是聚焦全球许可费率的整体平衡与长期稳定,凸显中国企业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布局的跃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黄熊律师对中新经纬表示,中国企业的专利运营不再是单纯搞技术研发、申请专利,而是形成了“研发-布局-合规谈判-争议解决”的完整闭环,专业度和成熟度已经和国际一流科技企业越来越接近,也更懂用国际规则保护自己的专利价值。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筱雪则对中新经纬指出,在一场全球SEP战役里,禁令程序、反垄断程序、合同程序、费率确定程序,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四类诉讼。中国企业能在多法域同时占优,恰恰是因为在这四类诉讼里都做了系统性的程序设计,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多法域协同推进能力”。
吴筱雪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有丰富涉外知识产权方面实战经验。在她看来,中国公司海外胜诉最核心的价值,是证明了勇气和付出能有好结果。“中国公司不能寄希望于获得自动保护,完全不投入也没勇气挑战。”
不过,吴筱雪也强调,目前只有少数头部企业具备多法域协同推进的能力,对于多数出海的中国企业而言,在专利布局、谈判策略以及跨法域应对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谁在定规则
众所周知,标准必要专利是支撑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技术标准的核心专利,FRAND许可费率直接决定专利价值与产业利益分配。
吴筱雪对中新经纬谈到,标准必要专利(SEP)不同于一般专利纠纷,其争议焦点通常不在“是否侵权”,而在于“许可条件如何确定”。由于相关技术被纳入通信标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难以绕开,案件的核心通常会转向费率如何形成,以及由谁来确定这一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院裁决3.92亿美元赔偿,远超三星2亿美元的报价,却远低于中兴通讯7.31亿美元的主张。这一差距并非简单的金额分歧,而是被看作全球专利定价话语权的博弈。
在本案中,英国法院并未直接采用行业整体费率或专利占比等测算方式,而是以中兴与苹果在2020年达成的许可协议(ZTE-Apple 2020)作为主要可比许可基准,经法院折算后整体上调约21%(含 12.5%的“首次许可方折扣修正”和5%的“5G组合压价修正”),得出最终的3.92亿美元结果。
吴筱雪解释称,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以“已有交易价格”为起点来确定当前费率。
英国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承认中兴的历史许可受到了出海许可经验不足、5G 许可准备不充分等“非FRAND因素”(non-FRAND factors)的影响――这也是法院作出21%向上调整的直接理由。
在吴筱雪看来,历史协议往往受当时谈判环境、企业议价能力等多重因素影响,其价格并不完全等同于专利的真实市场价值。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差异的核心,并不只是“怎么算”,而是“参照谁的价格、谁来定义规则”。
在2G、3G、4G时期,专利的定价规则、计算标准,都是由诺基亚、爱立信这些欧美传统巨头所主导。黄熊指出,这些巨头参与制定了行业初期的许可规则、裁判逻辑,海外法院在审理时,也更容易沿用这些巨头形成的裁判惯例。
“传统巨头在ETSI、ITU等标准组织(SSO)的标准制定、IPR政策起草阶段的参与深度,确实跟中国企业不在同一量级。这种深度,最终会反映在判例和规则起点的‘原生匹配性’上。”吴筱雪谈到。
此外,传统巨头还积累了大量跨国许可协议,逐步形成了稳定的定价体系和行业惯例。相比之下,中国通信企业在5G阶段虽然实现了专利数量和技术贡献的快速提升,但在“对外许可数量”和“规则参与深度”上仍缺少优势。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佑平表示,中国企业的专利运营体系尚不成熟,在SEP许可谈判策略、费率计算方法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仍需积累更多标杆性案例。
换句话说,即便技术实力已经接近甚至达到同一水平,在定价层面,中国企业仍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个现实――价格往往以既有体系为参照,而这一体系并非由自身主导形成。
这一问题,也在政策层面受到关注。“十五五”规划提出,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强化标准引领、提升国际化水平。
下一程是塑造全球规则
从多法域裁判结果来看,中国企业已经能够在全球专利纠纷中占据一席之地。但如何把“胜诉能力”转化为“定价能力”,仍是下一阶段的关键。
吴筱雪认为,SEP竞争已经进入“许可记录、专利组合、诉讼forum、禁令压力、全球费率确定”同时运作的阶段。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不再是“有专利就够”,而是需要形成一整套可执行的专利运营体系。
她进一步指出,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提前梳理自身专利在标准中的技术贡献,形成清晰的定价逻辑,并在谈判初期就提供可验证的计算依据,而不是在纠纷发生后被动应对。
在谈判与诉讼策略上,吴筱雪提到,企业需要同步推进不同类型案件。一方面通过专利有效性、侵权案件巩固技术基础,另一方面通过费率诉讼争取定价空间,两类程序相互配合,才能在谈判中形成更有力的支撑。这也意味着,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前,就需要做好专利组合的系统布局,而非临时应对。
黄熊给出的建议是,要积极参与国际通信标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把中国企业的专利价值逻辑、公平定价理念,融入国际规则中。
他同时强调,要推动更多公司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全球费率诉讼,借助中国司法的公平裁判,树立更多标杆性案例,让国际社会看到中国司法对专利价值的公允认定,逐步提升中国司法在全球专利纠纷中的影响力,改变“专利纠纷只能去欧美裁判”的惯性。
马佑平则谈到,应更进一步增加高质量的SEP数量,以增强在FRAND费率谈判中的技术贡献度和议价能力。此外,在全球范围内,中国企业可以与其他SEP权利人合作,推动FRAND费率计算方法的统一化,减少因裁判标准差异带来的定价不公。
“中国企业能从被告变成博弈者,已经走了很远的路;而从博弈者变成规则塑造者,是下一程。”吴筱雪谈到。(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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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亚芬 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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