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是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生命的有效手段。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逐步形成符合国情、文化和伦理,涵盖器官捐献、获取与分配、移植临床服务、移植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五个方面工作体系。器官移植质量和技术能力也同步增长,一些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今年5月1日,《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施行。相比2007年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新条例增加“捐献”二字,进一步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强化了对器官捐献的褒扬和引导。但一段时间以来,多起器官捐献、移植事件受到公众关注,引发人们对器官捐献是否存猫腻、分配是否有后门等存在担忧,不免影响着公众的捐献心理和意愿。多方人士认为,消除公众疑虑,还要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器官捐献移植体系,通过理顺关系、明晰法律、加速传播等解决行业难题,注重从源头提升民众知晓度“扩量”,终端优化器官分配“提质”。
捐献协调员工作较难被理解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是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的基石和桥梁。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国家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该中心主任叶啟发说,我国历经10余年探索已逐渐见成效,截至去年底共有109家OPO,包括医疗机构OPO、全省统一OPO等4类。
按照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在医院内寻找符合条件的捐献者,并获取家属同意。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协调员在医疗机构OPO工作,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虽然OPO被要求必须独立于移植科室之外,但在公众观感上容易被贴上“代表医院”的标签,间接造成不信任。
2021年印发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规定,这一群体构成来自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医疗机构红十字志愿者,区别于此前试行办法中提出的“专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为红十字会的正式或聘用人员,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为医疗机构的正式或聘用人员”。目前,两个版本的管理办法在个别官网上均有出现。
一些受访民众认为,改动后的法规规定,协调员应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医疗机构红十字志愿者,更易增加公众的模糊认识,由于与实际感知不一,对于要不要捐献器官心里难免犯嘀咕。
深圳市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协调员高敏称自己是“协调员”。武汉一名器官捐献协调员说,即使发现了潜在捐献者,对其积极抢救也是第一位的,而不是说一发现潜在捐献者就放弃治疗。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况有时非常微妙,对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提出较高考验,协调员介入的时机要恰当,早了家属会排斥,晚了器官可能会衰竭,失去捐献价值。
器官捐献或存法律空白
我国现阶段器官捐献包括3类,即脑死亡器官捐献、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和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近年,我国脑死亡来源器官捐献者占比明显提升。部分民众已逐渐接受以脑死亡作为死亡判定标准的概念。但由于“脑死亡”更多是在医学层面形成规范标准、在法律层面尚存空白,也让器官捐献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2014年,一则“脑死亡患者被摘心”的新闻就曾引发热议。当时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回应称,会视情况和相关部门商定来加以推动。
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分会肾移植学组委员杨顺良撰文指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中未定义死亡,且回避了“是否承认脑死亡”这一关键性问题,器官捐献工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或损害捐献者权益的情况。有律师认为,医院掌握着医疗认定的技术,一般人无法获知具体情况,也难起到监督作用。
有移植专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条例》一方面要求依法判定,而脑死亡尚未立法,目前所有的判定都是依据行业标准和规范,目前只能确定判定脑死亡并不违法,但没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我国医学界曾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脑死亡”立法的设想,并作出相应努力。有业界人士称,如果不对“脑死亡”立法,医生们就一直游弋在法律的底线和伦理道德的禁忌之间,公众就会怀疑动机。当相关舆情出现时,加剧医患对立。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陈静瑜等人说,推进相关立法不单是为了器官捐献,而是更多突出综合考量,减少医疗资源浪费等。
叶啟发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器官捐献的人群范围。据测算,我国符合捐献条件的群体中,约有30%是无子女、伴侣的孤寡老人。
源头捐献待加强
目前,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规模总体上居全球第二位,但供需严重不平衡。
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数据,截至今年9月19日,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累计超过689万人,实现捐献例数5.4万多例,捐献器官个数超16.9万。
“目前我国每百万人口的器官捐献率为4.58,还很不够。”原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第四、五届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实说。调研发现,近年来,山东、湖北等地通过源头培训取得突破性进展。
“感觉目前还是较少数人的事业。一方面,很多部门不知道,即使在医疗行业,也多局限在与器官移植相关的科室知晓,更别提群众对器官捐献缺乏认知。”叶啟发说,自2010年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来,我国志愿登记人数不到700万。2013年,中办、国办发布意见指出,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今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各部门要真正动起来,形成畅通状态。
一方面,“扩量”可捐献器官。今年,内蒙古在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置医学捐献服务站,强化源头培训和服务保障,带动更多人了解器官捐献事业。
另一方面,优化体系,“提质”分配效果。目前,我国所移植器官均由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按照国家器官分配科学政策分配。
“一个突出问题是,器官分配区域与医疗服务区域不匹配。”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延续地域分配方式,器官获取和分配基本以省域为界,跨省器官分配占极小部分。这种趋势越发明显,限制了医疗流入地医技水平的发挥。
专家们说,虽然遗体器官分配有宏观调控系统,但通常只有省域中遗体器官“供过于求”时才会分配到其他地区。特别是跨区域调配,由于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不完善、医疗资源与技术配置不均衡,有时影响捐献器官的及时性有效。可试点建立区域间器官共享机制,或可缓解器官供需矛盾,挽救更多生命。(记者 闫睿 武汉)
器官移植是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生命的有效手段。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逐步形成符合国情、文化和伦理,涵盖器官捐献、获取与分配、移植临床服务、移植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五个方面工作体系。器官移植质量和技术能力也同步增长,一些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今年5月1日,《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施行。相比2007年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新条例增加“捐献”二字,进一步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强化了对器官捐献的褒扬和引导。但一段时间以来,多起器官捐献、移植事件受到公众关注,引发人们对器官捐献是否存猫腻、分配是否有后门等存在担忧,不免影响着公众的捐献心理和意愿。多方人士认为,消除公众疑虑,还要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器官捐献移植体系,通过理顺关系、明晰法律、加速传播等解决行业难题,注重从源头提升民众知晓度“扩量”,终端优化器官分配“提质”。
捐献协调员工作较难被理解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是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的基石和桥梁。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国家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该中心主任叶啟发说,我国历经10余年探索已逐渐见成效,截至去年底共有109家OPO,包括医疗机构OPO、全省统一OPO等4类。
按照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在医院内寻找符合条件的捐献者,并获取家属同意。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协调员在医疗机构OPO工作,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虽然OPO被要求必须独立于移植科室之外,但在公众观感上容易被贴上“代表医院”的标签,间接造成不信任。
2021年印发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规定,这一群体构成来自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医疗机构红十字志愿者,区别于此前试行办法中提出的“专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为红十字会的正式或聘用人员,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为医疗机构的正式或聘用人员”。目前,两个版本的管理办法在个别官网上均有出现。
一些受访民众认为,改动后的法规规定,协调员应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医疗机构红十字志愿者,更易增加公众的模糊认识,由于与实际感知不一,对于要不要捐献器官心里难免犯嘀咕。
深圳市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协调员高敏称自己是“协调员”。武汉一名器官捐献协调员说,即使发现了潜在捐献者,对其积极抢救也是第一位的,而不是说一发现潜在捐献者就放弃治疗。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况有时非常微妙,对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提出较高考验,协调员介入的时机要恰当,早了家属会排斥,晚了器官可能会衰竭,失去捐献价值。
器官捐献或存法律空白
我国现阶段器官捐献包括3类,即脑死亡器官捐献、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和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近年,我国脑死亡来源器官捐献者占比明显提升。部分民众已逐渐接受以脑死亡作为死亡判定标准的概念。但由于“脑死亡”更多是在医学层面形成规范标准、在法律层面尚存空白,也让器官捐献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2014年,一则“脑死亡患者被摘心”的新闻就曾引发热议。当时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回应称,会视情况和相关部门商定来加以推动。
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分会肾移植学组委员杨顺良撰文指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中未定义死亡,且回避了“是否承认脑死亡”这一关键性问题,器官捐献工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或损害捐献者权益的情况。有律师认为,医院掌握着医疗认定的技术,一般人无法获知具体情况,也难起到监督作用。
有移植专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条例》一方面要求依法判定,而脑死亡尚未立法,目前所有的判定都是依据行业标准和规范,目前只能确定判定脑死亡并不违法,但没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我国医学界曾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脑死亡”立法的设想,并作出相应努力。有业界人士称,如果不对“脑死亡”立法,医生们就一直游弋在法律的底线和伦理道德的禁忌之间,公众就会怀疑动机。当相关舆情出现时,加剧医患对立。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陈静瑜等人说,推进相关立法不单是为了器官捐献,而是更多突出综合考量,减少医疗资源浪费等。
叶啟发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器官捐献的人群范围。据测算,我国符合捐献条件的群体中,约有30%是无子女、伴侣的孤寡老人。
源头捐献待加强
目前,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规模总体上居全球第二位,但供需严重不平衡。
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数据,截至今年9月19日,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累计超过689万人,实现捐献例数5.4万多例,捐献器官个数超16.9万。
“目前我国每百万人口的器官捐献率为4.58,还很不够。”原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第四、五届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实说。调研发现,近年来,山东、湖北等地通过源头培训取得突破性进展。
“感觉目前还是较少数人的事业。一方面,很多部门不知道,即使在医疗行业,也多局限在与器官移植相关的科室知晓,更别提群众对器官捐献缺乏认知。”叶啟发说,自2010年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来,我国志愿登记人数不到700万。2013年,中办、国办发布意见指出,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今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各部门要真正动起来,形成畅通状态。
一方面,“扩量”可捐献器官。今年,内蒙古在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置医学捐献服务站,强化源头培训和服务保障,带动更多人了解器官捐献事业。
另一方面,优化体系,“提质”分配效果。目前,我国所移植器官均由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按照国家器官分配科学政策分配。
“一个突出问题是,器官分配区域与医疗服务区域不匹配。”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延续地域分配方式,器官获取和分配基本以省域为界,跨省器官分配占极小部分。这种趋势越发明显,限制了医疗流入地医技水平的发挥。
专家们说,虽然遗体器官分配有宏观调控系统,但通常只有省域中遗体器官“供过于求”时才会分配到其他地区。特别是跨区域调配,由于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不完善、医疗资源与技术配置不均衡,有时影响捐献器官的及时性有效。可试点建立区域间器官共享机制,或可缓解器官供需矛盾,挽救更多生命。(记者 闫睿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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