豢养的烈性犬自己蹿出狗笼,扑咬路人致死,犬主应承担哪些责任?犬主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纯属意外”,这有无道理?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高某在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了3只大型烈性犬,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蹿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底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
被告人高某认为,虽然被害人是被他的狗咬死的,但是他当时并不在现场,属于意外事件。况且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适当的经济赔偿,不能构成犯罪。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3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案发前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高某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朱佩娴
《人民日报》(2025年08月12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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