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体检公司赔偿13.7万元
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陈某的肺部检查结果显示“未见异常”,不料一年半后,他却被告知患有肺癌晚期。陈某认为体检公司存在漏诊,导致他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于是将体检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体检公司赔偿陈某13.7万元。
2019年,慈某公司与某公司合作体检项目。陈某作为员工积极响应、参加单位体检,体检结果显示他的肺部“未见异常”。然而,一年半后的2021年4月,陈某再次参加体检时,却发现左上肺有实性结节灶,医生建议进一步复查。随后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进行多次详细检查,确诊陈某患有左上肺低分化腺癌,且已进入晚期。
陈某认为,如果能在早期发现并治疗肺癌,治愈率会大大提高。他回忆起2019年的体检,认为体检公司在CT检查时未能发现异常,存在漏诊的过错,导致他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于是,陈某将体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35.6万元。
慈某门诊公司辩称,健康体检只是对身体情况的一般性评估,而非针对确诊疾病提供治疗方案,对陈某的两次胸部检查均符合诊疗规范。陈某所患疾病属于原发病情,非由健康体检行为所致,其病情发展是他怠于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所致。因此,慈某门诊公司认为自身并不具有医疗过错,无须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陈某在2019年的体检中,肺部已经存在一个大小约12.5mm*12.3mm的结节,但体检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鉴定意见认为,体检公司的漏诊行为导致陈某错过了早发现早治疗的最佳时机,建议体检公司承担85%-95%的责任。
【法院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体检公司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检公司在陈某2019年的体检中未能发现肺部结节,存在漏诊行为,导致陈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体检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13.7万元。
法官提醒公众,体检不仅是升学、招工、招干的必要程序,也是定期了解自身身体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疾病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实施体检的人员同为医务人员。体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免为自己埋下责任风险和法律隐患。
同时,受检人在选择体检机构时,也应注意核实机构的资质、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度、体检报告的形式规范程度等,并保管好体检报告等证据。如出现漏诊、误诊等医疗事故时,也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高京 通讯员 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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