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法发司法解释
中新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高萌)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中,有人相互串通、先行谈判并就实质性内容订立了合同,作数吗?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出借资质让其他单位承揽工程吗?如果农民工被拖欠了工资,可以请求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吗?
处理这些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即将有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并配套发布六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典型案例。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30日起施行。
实践中,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地方壁垒、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往往采取签订意向书、形成会议纪要甚至补充协议等方式,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严重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甚至严重威胁建设工程质量。对此,《建工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对合同订立时必须招标但后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在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建工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仅因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法介绍,出借资质通常也称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直接破坏了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质制度,危及建设工程质量,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筑法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与行政执法相向而行、同向发力,坚决否定出借资质行为效力和寻租空间。《建工解释二》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高法表示,《建工解释二》在处理未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当事人就无效合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的认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与支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以及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上,均明确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基础。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2019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基础上,《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依照上述条例享有工资诉权,落实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就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责任,通过明确规则和诉权促使各方严格保护农民工工资权利。
此外,《建工解释二》还对合同无效、解除情形下的处理,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方法,工程价款及时结算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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