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案例。2023年4月8日22时许,外卖员邓某将外卖送到清远清城某小区大堂门口时,因门禁问题只能联系江某下楼拿外卖。江某下楼后,因邓某没有将外卖送上楼而与之发生口角,并用拳脚对邓某实施殴打致伤。
案发后,邓某报警。经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清远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江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3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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