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起实施,对消费热点问题作出新规范
直播带货须说清“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等热点问题做出规范。昨天(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明确直播带货“人人有责”
“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针对直播带货的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条例》作出了新的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况旭强调,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时,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首次规范“大数据杀熟”问题
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这些是伴随平台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柳军介绍,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条例》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是禁止“刷单炒信”,二是禁止“强制搭售”,三是禁止“大数据杀熟”,四是规范“自动续费”,五是保障“无理由退货”。
其中,在禁止“大数据杀熟”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在规范“自动续费”方面,柳军表示,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况旭介绍,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此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主要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其中在设立书面合同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此外,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的,《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原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起实施,对消费热点问题作出新规范
直播带货须说清“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等热点问题做出规范。昨天(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明确直播带货“人人有责”
“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针对直播带货的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条例》作出了新的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况旭强调,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时,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首次规范“大数据杀熟”问题
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这些是伴随平台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柳军介绍,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条例》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是禁止“刷单炒信”,二是禁止“强制搭售”,三是禁止“大数据杀熟”,四是规范“自动续费”,五是保障“无理由退货”。
其中,在禁止“大数据杀熟”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在规范“自动续费”方面,柳军表示,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况旭介绍,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此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主要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其中在设立书面合同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此外,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的,《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新经纬1月12日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11日回应“深圳一公司男高管违法开除男员工”称,涉事公司经综合考虑该管理人员处理纠纷时存在不当言论及其他因素,于2023年2月对其进行降职处理,并于2023年3月 这次参与到日喀则市边境县中学生赴北京参观研学活动的22个同学分别来自亚东、定日、仲巴三个县,他们的祖辈或是世代守边固边,或是举家搬离故乡抵边兴边。 2月21日,到了研学活动的第二天。经过近 新华社南昌2月22日电(记者刘佳敏)“江西银河表计有限公司招普工50名,薪资大约4200至4800元。这个公司离立新很近,你有空可以去参观一下。”近日,在九江市永修县立新乡黄婆井村的招聘会现场,村干部和志愿者 中新经纬2月23日电 (王玉玲 刘雪玉)近期,美国开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OpenAI)的文生视频大模型Sora一经推出,就引爆互联网。有业内人士认为,以Sora为首的多模态大模型,将带人类走向更超乎想象的地方。如何看待Sora的发 欧盟为网络平台立规矩 在社交媒体上观看喜爱的“网红”晒美食、逛商圈、秀时尚单品,已经成为许多网友的一种休闲活动。殊不知,在许多“网红”刻意营造的“惬意”生活方式背后,却是商家套路满满的流量营销。 2 。本文链接:直播带货须说清“谁在带货”“带谁的货”http://www.sushuapos.com/show-5-119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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