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依|“人在天堂,钱在银行”! 无主财产如何处理?
作者:钱童心
近期,上海市徐汇区作出的一项判决引发关注。两年多前,上海一名独居老人葛先生猝死后,当地民政局作为该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先生的遗产管理人。然而在葛先生去世不久,葛先生的堂弟夫妇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先生的全部遗产。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经法院判定,由于死者葛先生的堂弟夫妇(原告)已经分得了最先查明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总计约130万元遗产,在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另行要求分得这部分遗产的起诉被驳回。
“人在天堂,钱在银行”,这一案件引发社会热议。有网友认为,葛先生的遗产全部归由堂弟夫妇似乎更为合理。但相关律师向第一财经记者解释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并非财产的受益人,却必须应诉各类案件也着实“伤脑筋”。
在今年两会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张玉霞律师提出了一份《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实施的建议》,其中也重点涉及了无主财产管理的诸多问题。
张玉霞称,近年来,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数量有增加,一般为遗嘱确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或民政部门担任,但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的管理遗产过程中,却存在大量细节问题,部分指定案件,也有悖该制度用于处理无主财产的初衷。
履行扶养就一定能继承财产?
在近日徐汇区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为,由于葛先生的女儿、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先生死亡,当地民政局作为该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葛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另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
但根据葛先生的堂弟自述,两人关系从小密切,在嫂子过世后,他对自小患有癫痫的哥哥关怀甚多,平时探望、送医、照顾都是他们夫妇完成,哥哥的身后事也是他们料理的。因此当他们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时,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但承办法官表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堂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通常无继承权。另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老人的堂弟夫妻对老人生前有一定的照顾,因此符合这一条件。
此外,若丁克无直系血亲和配偶,可能涉及更远的亲属或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处理,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此类遗产首先应用于支付丧葬费用、清偿债务,并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照料责任的人适当补偿。之后,若仍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该遗产将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具体归属需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无主财产的程序进行确定。
张玉霞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葛先生的堂弟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生前照顾,视照顾的实际情况可以分得部分甚至全部。实践中有全部给予实际照顾人的,也有分得百分之七八十的,也有百分之一二十的。”
“拟制血亲”有无继承权?
有部分无子女老人晚年结婚或失独丧偶老人再婚,他们的继子女是否对老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也是常见的法律诉讼。
张玉霞向第一财经记者提到,对老人生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被视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她表示,被认定为“拟制血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而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视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没有法定继承权。即使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这种继承关系仍然成立。
此外,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也可视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此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判过一个案件。上海一男子张先生去世留下一套房,张先生去世时既无配偶也无其他子女,张先生父母也都先于张先生亡故。前继子主张房产继承权。但法院认为,应首先审核双方间是否成立“拟制血亲”。由于继子与张先生共同生活时已满15岁,不认定为“拟制血亲”。
财产争相继承,债务谁来继承?
随着社会老龄化、少子化的加剧,单身或丁克夫妇遗产继承问题日渐突出。张玉霞表示,与遗赠协议或遗赠扶养配套使用,老人也可以签订一份意定监护协议,指定监护人,为老人操办生养死葬等事宜。但她同时指出,意定监护人并不一定非得成为受遗赠人,老人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遗赠人。
张玉霞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现实中也有很多情况是继承人在继承后发现被继承人资不抵债就放弃继承权,由民政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因为资不抵债,民政并不仅仅是管理遗产,更需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应诉各个法院的案子,民政部门也是有苦难言。”
她表示,因被继承人资不抵债而决定放弃继承的案例非常多,目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认定不够细化,放弃继承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后多久之内,还是无限期;放弃继承之前如果实际取得部分遗产,即使尚未过户,是否属于已经继承,还能不能放弃继承。实践中,存在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民政担任遗产管理人后,发现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已获取部分遗产。
对此,她建议细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规则。例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过世后,主动获得部分遗产的,应认定为接受继承,不能再表示放弃;对于过世前已在继承人处的遗产,放弃继承同时应完成遗产的申报及交付。
在谈到意定监护人和遗产管理人的关系时,张玉霞表示,两者没有必要关联。“意定监护人是在负责生前的监护,而遗产管理人是负责人去世后的遗产处置。”她表示。但她同时称,被继承人在生前也可以指定意定监护人为自己身后的遗产管理人,这时两者就可以是同一人。“民政部门托底就是因为生前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张玉霞解释道。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燕晓凤长期关注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据她走访调研发现,政府部门比如民政,秉持“国不与民争利”的理念,并不希望充当遗产管理人。“一旦承担这一角色,往往要陷入长达数年的诉讼,不仅给民政工作带来压力,也造成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她对第一财经记者说道。
近年来,燕晓凤一直在推动意定监护工作的落实。但从她接触的案例来看,现在很多老人对于指定意定监护人的意愿都还不是很强烈,更难去说服他们指定遗产管理人。
她认为,老人之所以迟迟无法订立遗嘱或做好人身监护安排,或许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有关,他们觉得自己还未到垂暮之年,受这种习俗影响,难以做出妥善安置。
她呼吁,无论是基于自身权益,还是残障子女的未来生活安排,老人都应提前规划人身监护和财产安排,尤其是遗产安排。同时,从政府和社会治理层面而言,建议主动提前帮助这些老人做好规划。
2024年12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对孤寡失独老人遗产管理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应对作用。
“但对于老养残家庭等特殊群体,更应注重源头治理,提前辅助老人做好人身监护及财产规划,以实现老人意愿,妥善安置其人身和财产,减少司法诉累和社会治理成本,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燕晓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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