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就《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汽车销售、交付等环节,明确提出明码标价、提前告知交付时间、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等要求。
《指南》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指出:汽车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车辆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有可选配件的,要标明可选配件的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内容。不能现场交付车辆的,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时间。
《指南》要求,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自车辆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
下附《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汽车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加强价格合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时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汽车行业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其价格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汽车行业各经营主体围绕国家战略,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第二章 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对所属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价格行为管理,确保价格行为规范。
第七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返利政策要清晰明确,以合同等方式与经销商事先约定。
第八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尊重汽车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九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之间,实施下列价格串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固定或者变更汽车及零配件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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